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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翅难逃的原型豪哥为何在港而生,在内而亡?

八卦谈 佚名 2023-06-06 03:16:01

如今生活在国泰民安时代的香港居民,再谈到香港回归前的种种乱象,除了所谓的“四大探长”、“大马、小马”,恐怕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张子强这个名字。


张子强祖籍广西玉林,其作为世纪悍匪虽被枪决时仅43岁,但一生称得上作恶多端、作案无数。特别是其绑架手段令人防不胜防,令无数香港富豪胆战心惊。

也正因张子强一生经历颇具传奇色彩,其经历先后被翻拍为《大富豪》《惊天大贼王》《追龙2》等电影。而经典电视剧《插翅难逃》更是以其剧情之精彩、演技之精湛,让内地人民也记住了这个惊天大盗。


纵观张子强一生,对其人生起到重要影响的案件应当有四个,分别是启德机场装甲运钞车抢劫案(1.6亿)、香港第一富豪李嘉诚的长子李泽钜绑架案(10.38亿)、香港第二富豪郭炳湘绑架案(6亿)、非法购买、投运炸药、枪支案(818公斤)。


在这四起案件中,前三次案件张子强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只有最后一起案件才让他真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执行死刑。其中两起绑架案没有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不配合,而其中的启德机场案则更是一波三折。


张子强在启德机场案中并非一开始就平安无事,而是经历了迅速被抓获、被判入狱18年、服刑四年后上诉成功的过程,其最后甚至还反诉了香港当局800万元赔偿,并做出了他颇具盛名的侮辱手势。而在这起事件背后,则反映出了香港特殊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香港曾经长期被英国殖民,因而在极长的时间里,香港当地完美继承了英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即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为主)。而与之对应的是内地的司法制度则受到了苏联法律的深厚影响,因此秉持的是职权主义(以法院为主)。这一区别也是张子强在作案后一死一生的关键所在。


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法律之下,当事人即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标的,而非如同职权主义一样即便当事人不同意,也会由检察院强制公诉。因此在两起绑架案中,由于两大富豪因不明原因拒绝起诉,香港当局亦无可奈何,无法主动起诉张子强。


而在启德机场案中亦是如此。张子强前期非常聪明地将自己的妻子和自己做了切割,使其可以在案外活动,为其争取媒体和民众的同情,并聘请高级律师。这为张子强日后翻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中,高级律师之所以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因为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赋予了被告律师独自收集证据的权利(侦查权),同时其亦可以调查证据,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简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中双方权利地位几乎完全对等。


同时,在香港的这种立法模式下,法官的作用被严格的限制了,甚至可以说越是严重的案件法官能发挥的作用反而越小。因为法院在审判程序上只能决定开庭日期,在证据调取上只能适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而如果出现严重的刑事案件,则会直接适用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制度中,法官的作用几乎仅存在于推动审判程序正常进行,决定适用法律和量刑,最重要的事实判定则由陪审团成员进行。


也正是由于陪审团成员前期受媒体宣传影响产生了同情心理(张子强的妻子称遭警方虐待逼供),同时由于只有一名证人指证张子强,并且其在警局的第一次指认中态度摇摆(证据被污染),这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最终被排除在该案之外。


最终由于该律师抓住了“当事人主义”的种种弊端,使张子强在整个司法机关明知其有罪的情况下无罪开释,甚至还在之后的反诉中又一次败诉,捏着鼻子给了逍遥法外的罪犯八百万元赔偿。


也正是由于这一次意外的胜利,使张子强有了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信心。很难否认,其最终走向灭亡必然与此事件间有着重大联系,否则其在人生的最后时刻也不会还在拼命研究内地法律。


当然,当事人主义虽然有着种种弊端,但自然有其优势,否则也不可能在英美国家适用至今。特别是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限制,都值得我们曾经属于超职权主义的法律制度学习。只有博采众长,我国的法律事业才会更上一层楼。

对于这两种模式你怎么看?你更支持哪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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