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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总结-马列主义法律论

八卦谈 佚名 2023-06-17 00:16:30


         马列主义坚持阶级立场观点:法律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长远利益的工具;在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作为社会工具会逐渐消亡。

      但是对其理解不能片面僵化,首先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但是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可以通过法的运行来影响经济基础;正如“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民族/文化/语言/地域对法的影响依然不可忽视

        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但在不同的社会基础下,法律的阶级意志会淡化。俄国革命后,其概念发展成为“保卫,维护,发展有利于且符合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但是自列宁改革以来,认识到苏联在长期阶段能不可能消亡,对法律的定位有了改变:在列宁恩格斯时代,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法律被认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维护阶级利益手段的工具;赫鲁晓夫建立了全民党,不再认为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走向了“全体人民的公意”。失去了阶级基础,导致了其走向修正主义的方向,更接近卢梭的公意论。

       关于社会工具的消亡不是独立的,是伴随着国家这一制度消失的伴随现象。Pashukanis帕舒卡尼提了一个新的命题,也即法律是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的典型力量,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工具。但是当物质极大充裕,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这种问题毫无疑问地说是不会存在的。这种观点得到了继续发展,强调“强制性”法律会消亡,但是调整私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将长期存在,人们会主动遵守。

      马克思法学观点坚持唯物主义,坚持阶级立场,坚持辩证法。看到了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内在矛盾,看到了法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继受了哲理法学派的自由论的观点,强调了法以社会为基础,又为社会法学派开风气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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