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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热评:拖欠稿费成“默认规则”?译者去世三年仍未收到翻译费

八卦谈 佚名 2023-07-10 21:18:38

在常规观念中,有劳动付出应该有对应的劳动报酬,但一些行业内常常出现“讨薪难”的情况,尤其是出版社拖欠薪资早已不算什么新鲜事,甚至成为业内默认规则。但近日,一则“去世三年仍未拿到生前应得的翻译费”的消息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热议。

 

热点关注:离谱!去世三年,生前翻译费用仍未结算

10月15日,出版人杨全强在微博平台上发文公开“讨薪”,并点名河南大学出版社。

据其描述,其策划图书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的《猫眼》和《德里克·沃尔科特诗集:1948-2013》分别于2020年10月和2020年3月出版,而译者杨昊成已于2018年10月25日因病去世,距其离世已跨越三年之久,翻译稿费却迟迟未支付。

该消息一经曝光便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关注,而涉事单位河南大学出版社对之置若罔闻,并拒绝接受各方各界的联系和沟通。随着该微博的热度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网友站出来爆料,称河南大学出版社拖欠稿费的行为早就臭名远扬,且不止一例。

同时,还有不少业内知情人士表示,“拖欠稿费”这一现象早已成行业“潜规则”;此外,还有编辑离职后无人对接、不曾通知便再版加印、邮件已读不回能拖就拖等业内常态。

不仅是默默无闻的译者,微博知名红人@文冤阁大学士就透露自己曾通过写状上访终于拿到被拖欠近三年的翻译费用。可见,译者维权的道路上充满了辛酸和曲折。

据悉,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究竟为何会导致维权难度如此之大?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探析本起事件。

法律焦点:为何按时付薪成为译者们的奢望?

1. 本事件中,河南大学出版社拖欠译者翻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译者杨昊成对上述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 如今译者已去世三年,其遗孀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译者去世后,其继承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享有著作权。因此,可以向河南大学出版社主张权利。


3. 面对上述行业常态诸如被拖欠薪资、不告知再版加印的事实等不按照合同办事的行为,有哪些法律维权的建议?

保留好相关权利凭证,如原始手稿、译文、签署的书面合同等,同时保留相关沟通聊天记录,便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结语:

作为正规的出版机构,河南大学出版社的回应态度不禁令人心寒且无法理解,置形象于不顾,不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没有履行合同的契约精神……让人难以相信这样的事情竟然会成为行业内的默认规则。

时至今日这样的丑闻才得以曝光,此前有多少译者在维权路上遭遇了多少磕绊?这样的事情甚至不仅仅发生在出版行业,更是各行各业的普遍现象。希望相关部门也能够履行监管职责,彻查整顿起来。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本文标题:东道热评:拖欠稿费成“默认规则”?译者去世三年仍未收到翻译费 - 八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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