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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判决书与内容分析

八卦谈 佚名 2023-08-18 21:13:36

今天在评论区看到很多人说彭宇案是媒体扭曲事实,冤枉了当时的法官,我就找出来了当时一审的判决书,并从网上摘抄了一部分对这份判决的分析发出来,让大家了解一下事实真相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这部分说理没什么问题,从生活经验分析推断出彭宇撞到老太太的可能性较大。)


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好心扶人还不够,还要抓住“凶手”才能让法官不怀疑做事动力,这明显是加设了见义勇为所需承担的超出民众认知的义务,违背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对道德提出苛刻要求,引发舆论哗然)


3、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好心扶人送医院也不行,你送她去医院代表你有责任所以心虚。不抓“凶手”是错,送医院也是错,这个理由同样违背了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不做是错,做了也是错,你让公众怎么选?现在发生事故,肇事方司机也普遍实行不垫付、不看望、不调解的“三不”原则,就是怕因此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4、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城中派出所曾给彭宇和徐某做过笔录,因此被呈上法庭作为本案的证据,但是派出所的笔录原件丢失,只提供了电子文档。因此,当天旁听的媒体普遍对这份笔录充满质疑,也让公众心底对笔录的真实性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我认为法院采纳这份证据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由于前两个判决理由太过荒唐,而派出所又犯了丢失原件的错误,不得不大家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也充满了怀疑。)


5、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这个理由我认为应当才是本案应当着重说理的部分,再结合派出所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从而推断出彭宇的责任。正常人见义勇为后不会不说的,彭宇在庭审前和第一次庭审上都没有说自己是见义勇为,直到第二次庭审叫来媒体后,他才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叫我我也不信。)


6、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这段裁判理由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一推还是老问题,否认做好人好事的价值和可能性,全盘从人性本恶来分析人的心理,以此作为裁判理由,传递出一种扭曲的价值观,无疑是在叫大家不要做好人好事。)


本文标题:彭宇案判决书与内容分析 - 八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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