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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志】中国国旗

八卦谈 佚名 2023-09-22 16:53:56


(前排声明:只是简单的国旗科普,绝无任何他意,希望审核能够高抬贵手放行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即五星红旗,为一左上角镶有五颗黄色五角星的红色旗帜,旗帜图案中的四颗小星环绕在一颗大星右侧呈半环形,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象征着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五颗星的排列图形象征中国领土海棠的形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名称:五星红旗

类别:民用旗(海陆)、政府旗(海陆)

比例:2:3

启用日期:1949年9月27日诞生

194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形式红底,左上角缀一黄色大星,其右侧环绕四颗黄色小星。

设计者:曾联松

历史

国旗为代表主权国家的旗帜,是近代西方主权国家出现后的产物。16世纪前,尚不存在“民族国家”或“主权”的概念,所以没有象征民族主权国家的国旗。中国古代一般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历代皇朝既没有也不需要“国旗”。

古代的中国虽有多种多样的旗帜,但一般都是战争时用的军队旌旗或是皇室用的御旗。这些旗一般是三角形或矩形的。最常见的军队旌旗上会绘有镶边与军队将领的姓氏,势力旗帜则以各样颜色或图腾作为代表。

中国第一面正式确立的国旗是在清朝晚期出现的。李鸿章在同西方列强谈判、签约、通商、互派外交人员等外交活动中,看到西方列国庄严悬挂国旗,而中国却无旗可挂,深感有失“天朝威仪”,于是上奏慈禧太后,提出在外交场合中需要有代表中国的旗帜,并请求颁制国旗。慈禧就命李鸿章负责设计图案。经过多方征集筛选,李鸿章上呈了八卦旗、黄龙旗、麒麟旗、虎豹旗等多种方案,供慈禧太后选定,1862年决定使用黄龙旗为大清国旗。当时的黄龙旗是三角形的,直至光绪七年(1881年)9月,在英国定购的“扬威”、“超勇”两艘巡洋舰回国后,由于三角形的旗与西方各国军舰上的国旗皆不相同,为和国际接轨,李鸿章经清廷批准制定了北洋水师军旗的质地、章色,并将黄龙旗改为长方型。旗为羽纱质地,正黄色,用羽纱镶嵌青色五爪飞龙,龙头向上,分为大小四号,头号横长一丈五尺六寸,宽一丈六寸五分;二号横长一丈三尺九寸,宽九尺五寸;三号横长一丈一尺五寸,宽七尺六寸;四号横长九尺六寸,宽六尺三寸。军旗提督用五色长方旗,诸将用三色长方旗,上角饰以锚形。并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北洋海军章程》颁布与确定本为海军旗的“黄底蓝龙戏红珠图”为大清国旗(俗称“黄龙旗”)。

清朝政府被推翻后的1912年1月10日,黄龙旗由中华民国五色旗取代。然而1917年7月1日发生了“张勋复辟”事件。张勋、康有为等迎清朝末帝爱新觉罗·溥仪出御太和殿,改民国六年为宣统九年。张勋受命为议政大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黄龙旗又在北京城出现。但此次复辟历时仅十二天即告结束。1917年7月12日,段祺瑞率军入京,张勋遁入荷兰使馆,溥仪再次退位。黄龙旗又被废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1912年1月1日成立于南京。孙中山先生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虽倡导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华民国国旗,但五色旗原为清朝海军一二品的官旗;革命军革命时期,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多用此旗。因此五色旗在国民心中具有崇高地位,各界一致认同五色旗为中华民国国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则定为中华民国海军军旗。

五色旗由红、黄、蓝、白、黑组成,分别象征中国汉、满、蒙、回、藏五大民族。而此五色也是五行学说代表五方的颜色。

1912年1月10日,临时参议院通过专门决议,使用五色旗作为国旗,含“五族共和”之义。同时通过的还有十八星旗为中华民国陆军军旗。1913年,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被订为中华民国海军军旗。除了上述三种使用上较普遍的旗帜外,其他地区亦使用其他的旗帜。此时五色旗亦被用作海军舰艏旗。最后,其中华民国国旗的地位在1928年12月17日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由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取代。国民党北伐成功统一全中国,于 1928年12月17日立法通过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国的正式国旗,颁行全国使用,以全面取代五色旗和十八星旗。自1935年开始,中国境内各种政权(除抗日战争时期遗留的日本傀儡政权以外)均不再使用五色旗。此后,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一直为中华民国国旗。

1949年7月4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六小组决定发出征集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的启事。经过修改审定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为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启事》,于7月15日到26日间在《人民日报》、《北平解放报》、《新民报》、《大众日报》、《光明日报》、《进步日报》和《天津日报》等各大报纸连续刊登。该启事中列出了国旗图案的注意事项:

  1. 中国特征(如地理、民族、历史、文化等);

  2. 政权特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3. 形式为长方形,长宽三与二之比,以庄严简洁为主;

  4. 色彩以红色为主,可用其他配色。(草案中曾使用“以赤色为主”,周恩来后来将它改成了“以红色为主”)

征集国旗图案的启事发出后,当时在上海工作的曾联松希望设计一幅国旗图案来表达他对新中国的爱国热情。时值七月中旬,他在自家的阁楼上开始了国旗图案的设计。他想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是以五角星作为自己的标志的,而且中国共产党又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进而决定用五角星来象征它。而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则指出当时人民由四个社会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因此他决定用四颗小五角星来象征由四个社会阶级组成的人民。在确定了五颗金星的位置和大小后(他曾设想在旗面的中心置放五颗金星,但因其在视觉上过于局促、凝滞而放弃),他于八月中旬将自己的设计“红地五星旗”寄给了筹备会。

截至8月20日,国旗国徽评选委员会共收到了2992幅(一说为3012幅)国旗图案,郭沫若、陈嘉庚等筹备会成员也提交了他们设计的样稿。[5]这些应征图案在临时选阅室内进行了展示,评选委员会从中精选出38份草图,并将之汇编入《国旗图案参考资料》,提交给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曾联松的方案最初并未入选,后来在田汉的主张下才被收为“复字32号”“红地五星旗”,并根据小组讨论的意见去除了类似苏联国旗的锤子镰刀的标志。

9月23日上午,政协全体会议代表分组讨论了国旗方案,但并未形成定论。23日当晚,彭光涵向周恩来推荐了32号图案;周恩来对该设计感到满意,并要求彭光涵绘制较大的图样。两天后,毛泽东在中南海召开了座谈会,说明了他赞成红地五星旗的理由,并在与会代表间取得了共识。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决定采纳红地五星旗方案,并将其改名为“五星红旗”。

9月29日,《人民日报》刊发了新国旗的图样和制法说明,提供社会各界制作使用。194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上,五星红旗首次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升起。第一面飘扬在天安门广场上的国旗由女缝纫工赵文瑞缝制,她在9月30日下午1时完成了这项工作。(另外有国旗、国歌、国徽评选委员会的秘书彭光涵,北平市国营永茂公司的宋树信等两种说法。)曾联松最初并不敢确信五星红旗是他设计的,因为在公布的图案中,大五角星上没有镰刀和锤子。然而,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后来给他寄送了公函,正式告知他就是国旗的设计者,并随信附带了五百万元(约合现在的人民币五百元)旧人民币作为酬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至今,五星红旗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定国旗。

含义


飘扬在北京的五星红旗

其样式: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和高为三与二之比,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之中心点。国旗旗面之红色象征革命。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代表着围绕一个中心的团结[6]。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象征着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在曾联松最初对国旗的描述中,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人民,四颗小五角星象征着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的中国人民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五颗星呈椭圆形状,乃是当时中国国土(包括外蒙古)的秋海棠叶形状;五角星使用黄色则是因为中华民族是黄色人种。

1949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规定,新中国政权(即当时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这也是国旗目前最为准确的官方定义。

曾联松最初提交的国旗图案

制作

绘制方法


中国国旗设计图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在1949年9月28日公布了国旗的制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制作国旗的企业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国旗的长宽之比为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 12982-2004:国旗》标准中亦给出了国旗的制法说明。

  1. 先将旗面划分为4个等分长方形,再将左上方长方形划分长宽15×10个方格。

  2. 大五角星的中心位于该长方形上5下5、左5右10之处。大五角星外接圆的直径为6单位长度。

  3. 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颗位于上2下8、左10右5,第二颗位于上4下6、左12右3,第三颗位于上7下3、左12右3,第四颗位于上9下1、左10右5之处。

  4. 每颗小五角星外接圆的直径均为2单位长度。四颗小五角星均有一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礼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国旗的升挂场所或机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出入境机构、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属于每日应升挂的场所或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则属于在工作日升挂的场所或机构。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都应升挂国旗。此外,《国旗法》的第七、八条亦对其他情况下国旗的升挂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第八条规定: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当企业旗帜、校旗、区旗等其它旗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同时升挂时,国旗应该挂在显著的位置,其它旗帜则挂在国旗的两边,高度比国旗低。

在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参加者应面向国旗肃立并行注目礼,军人敬军礼,少先队员敬少先队礼。国旗应该早升晚降,在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全日制的中小学,应在假期以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根据《国旗法》制定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籍船舶中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以及公务船舶都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也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该办法还规定了不同长度的船只应当悬挂的国旗尺寸。

历史国旗

清帝国 1862-1889
清帝国 1889-1912
中国民国 1912-1915
中华帝国 1915-1916
中华民国 1916-1928
中华民国 1928-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今

香港特别行政区历史旗帜

英属香港 1841-1871
英属香港 1871-1876
英属香港 1876-1941
日占香港 1941-1945
英属香港 1945-1955
英属香港 1955-1959
英属香港 1959-1997
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7-今

澳门特别行政区历史旗帜

葡属澳门 1887-1910
葡属澳门 1910-1935
葡属澳门 1935-1951
葡属澳门 1951-1976
葡属澳门 1976-1999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今

近代各列强在华“租界”、“租借地”旗帜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 1869-1917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 1917-1943

旅顺大连

俄属旅大 1898-1905
日属旅大 1905-1945
苏占旅大 1945-1955

胶州湾

德属胶州湾 1898-1914
日占胶州湾 1914-1922

威海卫

英属威海卫 1898-1930

广州湾

法属广州湾 1898-1945

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艏旗(与军旗相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旗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没有军旗)

其他旗帜

中国人民轮船总公司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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