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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梦文化起诉众源网络的涉案二人转作品案件-05.《蹦迪八大扯(第三部)》

八卦谈 佚名 2023-12-27 08:31:0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4号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岳。委托代理人卞建华。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光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卞建华上午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故未参加下午庭审的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二人转作品《蹦迪八大扯(第三部)》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PPS网络电视(网址:http://www.pps.tv)上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受到侵害的除了其对涉讼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对《蹦迪八大扯(第三部)》所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被告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鉴于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了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视频,故原告当庭明确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取得所有著作权人或所有表演者的授权,仅仅是对这些节目进行了机械的录制,故并不存在既有著作权又有录像制作者权的情况;被告是一个影视播放平台,以电影、电视剧为主,二人转作品对被告运营并无太大意义,且被告播放涉案节目没有主观恶意,只是在用户搜索之后未尽到完全的审查义务;二人转作品的投资很小,演员的知名度不高,涉讼节目在被告网站上的点击量又非常低,而且被告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故即使原告享有权利,也希望法庭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能够考虑上述因素。

经审理查明:《蹦迪八大扯(第三部)》VCD印有“本节目未经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不得在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公共场所播放,不得将其翻版DVD压缩光碟,违者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等字样;该VCD分为上、中、下3张光盘,光盘(上)包含的作品为《蹦迪八大扯》,表演郭旺,编剧为吴小菲,配器金基哲,编舞王婧儒;光盘(中)包含的作品为《拉场戏:打面缸》,演员为郭旺、周晶、张小波、李小明、刘畅,改编为马金萍,导演为杨金华,作曲为杨柏森、黄敬文;光盘(下)包含的内容有:1、歌曲《老百姓的事大于天》(表演郭旺),2、歌曲《好姑娘》(表演郭旺),3、小帽《游西湖》(表演郭旺、周晶),4、歌曲《农家十二月》(表演郭旺、周晶),5、包装歌曲《相信自己》(表演郭旺、周晶),6、二人转选段《韩琪杀庙》(表演郭旺、周晶),7、包装小品《大话西游》(表演郭旺、周晶),8、二人转选段《锯大缸》(表演郭旺、周晶)。

该VCD(上)、(中)、(下)3张光盘片尾均显示:沈阳电视台、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录制。

沈阳电视台于2009年5月25日出具证明表示:其与莎梦公司联合录制的二人转作品(附件目录显示包括《蹦迪八大扯(第三部)》在内共20个节目)均由莎梦公司投资、制作、发行;根据合同沈阳电视台享有在台内播放的权利,其认可莎梦公司享有国内外的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版权等通过网络平台的新媒体发行权等,在作品的版权及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莎梦公司有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蹦迪八大扯》的编剧吴小菲、配器金基哲、编舞王婧儒、《打面缸》的改编马金萍、导演杨金华、编曲杨柏森先后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或授权书,确认上述节目剧本、作曲、导演、音乐配器、伴舞的所有版权(著作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原告独家永久性拥有。

其中,原告与吴小菲签约的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与金基哲签约的时间为2008年9月1日,与王婧儒签约的时间为2008年9月6日,与杨金华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8日,马金萍出具授权书的时间为2007年9月9日,杨柏森出具授权书的时间为2007年12月11日。

原告(甲方)还分别与上述节目的演员(乙方)签订过协议书,约定乙方所演出之节目的所有版权(音像制作发行、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归甲方独家永久性拥有。

其中,与郭旺、周晶签约的时间为2008年9月6日,与张小波、李小明、刘畅签约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8日。

2008年10月31日,辽宁省版权局对名称为《蹦迪八大扯(第三部)》二人转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6年7月1日。

2008年9月11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显示273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视频总时长为3小时01分15秒,播放过程中左上角会出现“莎梦文化”标识。

2008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对进入网址为http://www.pps.tv网站(“PPS网络电视”)播放部分节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08)沈一证民字第4423号《公证书》所附“现场记录”内容显示:登录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PPS网络电视”后,进入“PPS影音”界面,在“在线栏”中点击“综合娱乐”项下的“东北二人转”,再点击其中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显示117人在线)可进行播放,该节目片头有广告,视频总时长为3小时01分15秒。

庭审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告“PPS网络电视”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视频与原告主张享有权利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进行了比对。

原、被告均确认,公证保全录像的视频片段与涉讼VCD上的相应内容相同,且被告网站上被控侵权视频的节目总时长与《蹦迪八大扯(第三部)》VCD的总时长相一致。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为此其向本院提供了2,450元公证费发票(包含450元公证录像费)、30,000元律师费发票及部分差旅费发票,并且表示因涉及7起案件,故均摊到每起案件其所主张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800元。

另查明,2008年7月15日,原告与沈阳华储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在线影视合作运营服务协议书》,约定前者将拥有版权的54个二人转节目(包括涉案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之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后者,期限为1年,费用为人民币27万元。

2008年9月20日、11月20日,原告分别与辽宁音像公司、北京盛世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前者将拥有版权的54个二人转节目(包括涉案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有偿转让给后者,版权转让有效期1年,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费为人民币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蹦迪八大扯(第三部)》VCD、与编剧、编曲、导演、演员、配器、编舞签订的协议书、授权书、沈阳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2008)沈一证民字第3169号《公证书》、(2008)沈一证民字第442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在线影视合作运营服务协议书》、《网络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原告系《蹦迪八大扯(第三部)》(上、中、下)的录像制作者,并且其通过与作品编剧、编曲、导演、演员等签订协议获得了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权益,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视频内容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PPS网络电视”网站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蹦迪八大扯-第三部》的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在不同地域的影响力、正常许可使用费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与涉讼视频有关的在线人数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至于公开赔礼道歉问题,因赔礼道歉是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采用的救济方式,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人身权受到侵害,且其基于与编剧、编曲、导演、演员之间的协议所取得的应当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 刘静

代理审判员 王谦

2009年10月14日

书记员 谭尚


本文标题:莎梦文化起诉众源网络的涉案二人转作品案件-05.《蹦迪八大扯(第三部)》 - 八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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