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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女士在微博爆料肖宇梁有关事件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分析及评价

八卦谈 佚名 2024-01-14 22:30:35

M女士在微博爆料肖宇梁有关事件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分析及评价

2021年3月24日,微博昵称为MMAQL的用户在新浪微博发出了一段和男友的亲密视频,并在转发明星ymm跳舞视频后要求其道歉,男星ymm在3月24日下午在微博发消息承认错误并道歉。但在3月24日下午19点之后MMAQL又在其微博发了一条“全是因为你XYL!全都是你害的”的微博消息,结合MMAQL前几个小时所发的另一条微博消息以及粉丝私信MMAQL得到的回复来看,其所说名字缩写XYL为演员肖宇梁,紧接着其又发了一条配图为肖宇梁微博背景墙的微博消息并要求其道歉,声称都是因为肖宇梁她才会变成这样。而MMAQL自称其与肖宇梁恋爱是在5年前,之所以跟ymm在一起是为了报复肖宇梁,其后几天又自称曾与十几位爱豆交往过,且在截止3月30日之前在微博连续发表、上传有关肖宇梁的言论和视频多达40条左右,这些言论和视频都是指责或具有引导肖宇梁犯错而不道歉。

这篇文章根据MMAQL自2021年3月24 日所发的微博消息的内容,仅分析评价MMAQL在微博爆料肖宇梁有关事件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分析及评价 。(注:MMAQL已将其自24日以来所发的多数微博言论及视频予以删除或隐藏)

一、MMAQL在和男友恋爱期间未经其同意偷拍偷录私密视频(大尺度私密视频)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及第2款(隐私的界定)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第3项)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第4项)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由此可知,MMAQL在恋爱期间与男友的私密行为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活动,而其未经男友同意偷拍偷录私密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男友的隐私权。 

二、MMAQL未经其男友同意将偷拍偷录的私密视频(MMAQL在微博连发两段2分钟左右的性暗示极强的大尺度视频)上传到公众网络平台的行为如何评价?3月30日MMAQL又在其微博上传了一张打码的具有性暗示的照片?

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第一款对淫秽物品的范围的界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知,MMAQL将大尺度的私密视频和照片上传至公开的微博网络平台的行为,以及此行为在微博上所造成的影响,都已经触犯到了《刑法》规定的上述罪名,构成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MMAQL在微博平台所发视频及言论已经对肖宇梁的社会声誉和评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MMAQL的视频内容及言论真实性最后得不到证明,这种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在我国《民法典》中将名誉权放在了人格权里面(第990条),根据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肖宇梁作为自然人在法律上当然享有《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各项权利,但MMAQL在微博所发视频及言论已经严重影响了肖宇梁享有的以上合法权利。据本人及网友们的统计,截止3月31日MMAQL在其微博上所发的与肖宇梁有关的视频及言论多达40条以上(不包括已被删除内容);从3月24日这件事被提及以来与肖宇梁有关的微博热搜有4次,热搜榜位最高排在了第二位(且当时正处在H&M新疆棉花事件发酵到最高峰时期);与MMAQL有关微博热搜3次(内容均具有非常强的不利于肖宇梁的引导性)。这次事件直接导致肖宇梁在娱乐圈这个特定的专门领域内(其工作环境)的评价和声誉受到非常大的影响,甚至是在特定领域外的其他普遍社会的评价和声誉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其今后的演艺道路也可能造成影响。另外,MMAQL在3月28日发表的一条“没有锤,大家都散了吧”(已被删除)的微博直接表明MMAQL在其所引发的这一系列事件中并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发视频及言论的真实性。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MMAQL在没有任何确凿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在微博这个公开的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利于演员肖宇梁的视频及言论,且肖宇梁属于娱乐圈公众人物,这次事件发生在网络信息非常发达的信息时代,严重影响其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构成对肖宇梁名誉权的侵害。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因此适用侵害人格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95条)。

四、MMAQL自3月24日以来,在其微博里公然发表、转发数十条各类有关肖宇梁的带有嘲讽、贬低、侮辱性的文字、图片的消息的行为如何评价?

MMAQL自3月24日以来公然在微博连发数十条刻意针对肖宇梁及其粉丝的消息,并于3月27日开始频繁转发肖宇梁的有关杂志拍摄视频和肖宇梁个人抖音、微博等公众平台的视频、文字,且配有不同程度的的嘲讽、贬低、侮辱性的文字、图片,引导不知情的微博用户对肖宇梁发起言语、人身攻击;3月29日,MMAQL更换微博头像为肖宇梁并配字“我只有3秒钟”(照映前期发表的嘲讽肖宇梁有生理缺陷的微博消息);3月30日,MMAQL更换微博头像为肖宇梁素人时期图片(该图片为肖宇梁粉丝调侃其素人时期形象并配字“如果我开挖掘机,你还会爱我吗?”),同日晚MMAQL修改微博昵称为“肖宇梁BSNR”,字母后缀含义未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MMAQL(肖宇梁BSNR)自3月24 日以来在其微博所发表或者转发的微博消息来看,这件事情从头到尾一直都是MMAQL(肖宇梁BSNR)单方面的公然针对肖宇梁,且此前也已经公然@肖宇梁出面(目的不明?),但肖宇梁方面一直未予理会。由此可以看出,MMAQL(肖宇梁BSNR)在这件事轻重的行为符合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所以MMAQL(肖宇梁BSNR)构成对肖宇梁的性骚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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