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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丨红军版《Beat It》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

八卦谈 佚名 2024-02-10 16:27:22

结论:红军版《Beat It》,涉嫌侵犯了作者及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复制权。当然,“鬼畜区”的作品基本都有侵权嫌疑,得到权利人授权的反而是少数,从情感角度而言,如果一昧禁止这样的创作,将折损无数给人带来欢乐的作品,从哲学层面而言也是有违“功利主义”原则的。具体到个案之中,权利人需承担较为复杂的举证责任(这也是为何很多创作者在面对他人的“搬运”时维权困难且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与精力),而创作者在法律层面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是否牟利是其中关键因素),应当个案分析


(伊丽莎白鼠的该视频至少是得到了papi酱本人的默许,papi酱本人也在后续视频中用到了上述视频的片段)

 

过程: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红军版《Beat It》通过剪辑和重新配音的方式,使得演出的主题从四渡赤水出奇兵转化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流行歌曲,可以说是完全偏离了其原有的主题和立场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律《著作权法》第十条之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何为歪曲、篡改?在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中提到“(作为作者人身权之一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权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对照《伯尔尼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模糊之处:其一,没有明确“歪曲、篡改”的程度要求,即是否以损害作品或作者声誉为限;其二,没有明确“歪曲、篡改”是行为手段还是行为后果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对通常情况下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考量因素作出了指引,强调对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具体而言,其一,要区分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其二,要审查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其三,被告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虽然不宜将损害声誉作为判断标准,但应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与修改权的保护必然涉及对作品的改动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一定涉及对作品的改动,对表达特定主题、思想情感作品的不当使用或陈列,在足以降低作品或作者正常的社会评价,损害其声誉时,也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对照上述标准,擅自使用《四渡赤水出奇兵》的画面素材并对其进行重新编排的行为,自然是未经授权、改动颇大、且存在降低原作品社会评价的可能(严肃题材的娱乐化),红军版《Beat It》的创作者很有可能侵犯了《四渡赤水出奇兵》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可以认定红军版《Beat It》的创作者很有可能侵犯了《四渡赤水出奇兵》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改编权/复制权,改编权即作品的作者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基本可以认定红军版《Beat It》的创作者很有可能侵犯了《四渡赤水出奇兵》相关权利人的改编权/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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