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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被认定工伤,法院有啥依据?工亡赔偿有多少?

八卦谈 佚名 2024-02-29 06:33:07

这几天“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被认定工伤”的话题引起了热议。事情是说一位劳动者午休时间,去了公司指定的健身房健身,结果健身完猝死在健身房的更衣室。之后公司为这位劳动者申请了工伤认定,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为此,公司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这个新闻是由《法制日报》发布的,篇幅比较短。我看完之后,觉得人社局是挺冤的,这事别说是发生在公司指定的健身房,就算发生在公司健身房也不应该认定工伤啊。

第一,时间是午休时间。第二,健身不属于程序员的工作范畴。这怎么会算工伤呢?

为此我特地去查到了法院的裁判书,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具体经过,以及发生工亡可以赔到多少钱?

程序员刘某午休健身意外猝死

刘某,男,已婚,育有二女,有深水证,是国家二级运动员。事情发生在2018年,那年他才33岁。

2018年7月,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岗位。

2018年12月5日,刘某和往常一样上班,中间除了一次起身接水,两次洗手间外,其他时间都在工位上工作。

11:49,刘某起身离开公司;

12:18,到达公司指定的健身房锻炼;

12:40,刘某上跑步机跑步;

13:03,刘某离开跑步机;

13:04,刘某晕倒在更衣室;

13:06,健身房专业工作人员进去抢救并呼叫救护车;

13:20,救护车赶到;

13:30,刘某被抬上救护车时心电图显示“心室停搏”;

15:24,医院持续抢救超过1.5小时,最后宣布刘某临床死亡。

事发后,公司积极帮助刘某家属做工伤认定:

2019年2月15日,科技公司向海淀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9年2月21日,海淀区人社局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核实情况;

2019年4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科技公司与刘某家人不服这一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科技公司辩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采信有偏差

1.我司对技术岗位要求非常高,尤其程序员工作内容枯燥,工作压力大。我司深知好身体才有高效率,所以对员工身体素质格外重视,鼓励大家运动健身。

2.我司囿于场地限制,特地与公司附近的健身房签订协议,约定作为公司员工的健身场地。

3.为了强制员工锻炼身体,我司发布规定,规定健身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健身房应视为工作场所,事发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所以刘某应属于工伤。

海淀区人社局——请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职工所发生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应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伤认定要素。

本案中:

1.刘某工作时间为上午9:00-晚18:00,中午可自行安排一小时休息时间。所以这次去健身,刘某用的是自己的午休时间;

2.刘某离开公司,去往距离公司1.2公里的健身房健身,显然不属于工作场;

3.刘某是午休时间去的健身房,已经脱离了工作状态。

综上所述,人社局在刘某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该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撤销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1. 刘某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是否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等因素。

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里则特别说明员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且如员工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两个小时内为合理时间,这两个小时中除去在途时间30分钟,剩余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由此可知,刘某的健身时间符合科技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受科技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为单位更好创造效益等因素,因此应当认定刘某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

2.刘某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

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仅仅局限于生产、经营、培训过程中的场所,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本案中,科技公司规定了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约定健身房是其场地的延展的情况下,刘某去科技公司指定的地点健身并没有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应有的精神及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

因此刘某的上述行为不应视为与工作无关,可以认定刘某事发时系在合理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

刘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海淀区人社局对刘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我国涉及工伤认定的立法本意就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尽可能的享受相应待遇。

1.在遵循标准工时制规定及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对工作时间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进行约定。

科技公司和刘某约定健身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所以刘某事发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

2.工作岗位不仅仅指职工从事日常工作时所在的岗位,其包括在工作场所从事或履行与工作有关活动的空间以及为解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场所。

科技公司结合其行业特点、生产和工作特殊需求,鼓励员工通过运动恢复良好精神面貌,强健体魄,专门为员工提供并指定了特定健身场所。

刘某响应公司的号召,去公司提供并指定的地点健身亦并未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精力和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刘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视为与工作有关,其事发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

刘某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救治无效死亡。因此,刘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人社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汪Sir有话说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案号:(2019)京01行终1194号,查看判决书。

看完整份判决书,我的感受是刘某遇到了一位好老板,遇到了一家有优秀人事和优秀法务的好公司。

首先,如果员工手册没有将健身时间规定为工作时间,这个案子几乎没有赢的可能。

其次,一般的公司发生这样的事,帮着认定一下工伤就算仁至义尽了,至于结果如何,他们基本不会管,而这家公司坚持一诉到底,令人敬佩。

新闻里管这家公司叫图灵公司,很多人可能会联想到图灵奖,以为这是一家外资企业。其实这家公司是百分百的内资企业,但是公司性质特殊,这里我就不公开公司抬头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能赔多少钱?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家属可以得到三项赔偿:

1.葬礼补助金

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支付。

比如本案发生在2018年的北京,依据201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刘某家属应得葬礼补助金为50802元(8467×6=50802)。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这里有两个知识点:

一是能领到多少抚恤金?这按死亡职工生前工资来确定,比如死亡前月收入是1万元,其配偶每月应得4000元的抚恤金。

二是所有亲属都能领,还是只有一个人能领?答案是符合条件就可以领,本案中刘某的父母、两个女儿都可以按月领到抚恤金,但是刘某妻子不行。因为工亡职工配偶男必须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另外,这笔抚恤金可能每年都有所调整,比如2019年北京市就规定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笔钱是全国统一的,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刘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按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7年这个数字是36396元,所以刘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为727920元(36396×20=727920)

今年是2023年,今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写在最后

一开始我以为刘某是健身过于剧烈,导致猝死。写到这里,我才明白,刘某是因为连续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劳累过度。那天他可能是想通过锻炼,让自己放松放松,结果却令人意想不到。

通过这个案例,我也希望让大家明白工作压力大的时候,要谨慎锻炼,尽量选择一些安静、平和的放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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