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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南:请立即恢复胡某勇总经理的职务

八卦谈 佚名 2024-05-05 04:29:16

文/司马南

【#律师谈国企领导与异性亲密逛街被拍#: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的,拍摄者应担责】#律师称街拍对他人造成影响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一,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二,明确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木经月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三,明确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仅仅依据法条分析,这个问题,确实是有讨论空间的。
这个事件中有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拍摄者并不了解内情,没有任何丑化的目的,相反,男人潇洒,女人漂亮,姿态妖娆,步态和谐,牵手一瞬更是让人心动,拍摄者显然是一种欣赏的目光来做街拍的。



其次,这组视频不见污损,也不曾见信息技术伪造痕迹。

其三,在整个拍摄过程当中,二人很享受这个过程,未有反对之表示,可否视为默许同意?

其四,街拍画面人物众多,街拍动图可否当做肖像,肖像与众多被拍摄者的街头动图是否为同一概念,敬请方家明示。

其五,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街拍摄影师,如若确实无意当中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同样意外的是,为反腐败提供了一条线索和证据,可否“将功补过”?

其六,事实上,街拍行为大量存在,官方的,民间的,用于监控目的的,新闻采访所需要的以及城市交通管理所需要的街拍海量存在,单揪住这一条视频,要街拍者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等于将上述那些拍摄者置于被告境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相应司法解释以明示之。

最后,我还想说,设身处地想一下,拉着一只温暖的小手,灵魂深处发出兴奋的颤抖着,哆咪骚哆咪骚在街头漫过,周围满是善意羡慕的目光,那是一种惬意的巅峰体验,完全有可能,只因有了一次这样的经历,胡书记生发出一定要做大做强国企的雄心壮志。


gzh文中配图中的胡继勇,与网传视频高度相似


如果这最后一条成立,胡书记不必撤职,也不劳上极费心落实什么纪律责任,收缴所有的手机及拍摄设备,为胡书记们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于工作有利,也合了河南这位律师朋友的心愿,岂不快哉?

各地文旅局的局长们,你们是不是可以考虑打出招牌拉动旅游:


来来来,本地没有街拍!
来来来,本区没有监控!
来来来,保证不受打扰!
来来来,保证诸位快活!

网传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在闹市与一名女子逛街,两人举止亲密,被一名街拍摄影师拍下后发到网上,引发网友关注。



#摄影师回应街拍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据媒体报道:知情者透露,视频中的男子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某,牵手的女子不是胡某某的妻子,也不是其女儿。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未经他人同意街拍以及发布作品,是侵权行为。街拍作品发布后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街拍作品制作者应该担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该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责任。@胡锡进

这个律师太贴心了。
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①建议胡书记聘请此人做私人法律顾问。
②建议有胡书记之癖的人,都请这位律师做私人法律顾问。
③立即恢复胡书记的职务。
④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开展全网普法教育。
⑤将那些在群众意外抓拍,包括新闻采访的镜头中发现的贪官污吏,包括刑事犯罪分子,统统释放出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文标题:司马南:请立即恢复胡某勇总经理的职务 - 八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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