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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笔记(十五)(公安基础知识)

八卦谈 佚名 2023-10-27 00:31:54

警察的起源

含义:国家行政力量

起源: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警察的基本职能: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专政职能、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①未提到的防奸工作“九条方针”,记住是毛泽东同志于1943.7提出的,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政策趋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公安机关

  1.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副部:杨奇清。

  2. 枫桥经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3. 改革开放以来

    4次“严打”;

    “三基”工程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

    三项建设:警务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四项建设:基础信息化建设、警务实战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

  4. 警旗

    2020 年 8 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战线的英雄

龙潭三杰:钱壮飞、李克农、胡底

龙潭后三杰:熊向辉、申健、陈忠经

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李白

沈安娜:被称为“按住蒋介石脉搏的人”

潘汉年:被称为“与魔鬼打交道的人”,1931 年被党中央任命为特科领导人,负责情报及保卫工作

许建国:被毛泽东同志称为“杜大胡子”;新中国城市公安工作的奠基人之一

邓发:被周恩来同志称为“工人队伍里培养出来的领袖”

周兴:陕甘宁边区保安处首位处长

女包公:任长霞

人民英雄:艾热提·马木提  

“时代楷模”:潘东升

公安机关的性质

  •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根本属性)

  •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 公安机关是国家刑事司法力量

  • 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不是武装力量)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

区别:专政职能针对的是敌我矛盾,民主职能解决的是人民内部矛盾

公安机关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二)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三)认真履行职责

(四)提高服务质量

(五)接受人民监督

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

总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3.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新时代政法工作四大职责任务

(记忆口诀:正定公安)

新时代公安工作三大使命任务

  1. 坚决捍卫政治安全

  2. 全力维护社会安定

  3. 切实保障人民安宁

职责内容(部分):

  1.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2.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4.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非工作时间的职责:在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总结:

根本----人民         首要----政治

补充:国家总体安全观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发展和安全并重

科学统筹的根本方法


公安机关的职权

职责:

        特点:法定性、强制性、发展性、有限性

非工作时间职责:警察不下班

权力:

        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有限性

  1. 治安行政管理权

    1. 治安行政处置权

      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

      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2. 治安行政处罚权

    3. 治安监督检查权

    4. 治安行政强制权

  2. 刑事司法权

    1. 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

    2. 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

    3. 驱逐出境执行

    4. 立案权

    5. 侦查权

    6. 刑事强制权: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7. 刑罚执行权

  3. 警械、武器使用权

  4. 紧急状态处置权

    1. 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 紧急排险权

    3. 现场和交通管治权

    4. 戒严执行权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义务(两公两人)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特点

社会性(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人)

强制性(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

政策性(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1、复杂性;2、艰苦性;3、危险性;4、风险性

公安工作的特点

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强制性和教育性相结合

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

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根本路线:群众路线(不是党的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1、树立群众观念

2、提高群众工作本领。

“三懂四会”: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基本方针:1、党委领导下的  2、专门机关  3、广大群众相结合

基本政策:公安刑事政策和治安政策

刑事政策:

  1.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

    严肃:执法必严,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

    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总精神:不枉不纵

  2. 严打政策

    依法从重从快

  3. 宽严相济政策

  4.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治安政策: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基本要求: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总结1:公安基础知识中易混点

总结2:严肃与谨慎相结合PK宽严相济

前者:不枉不纵,执法必严,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重证据、调查,不得草率

后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公安队伍建设

新时代建警治警的总要求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1、对党忠诚

对党忠诚是政治灵魂,体现着政治建警的根本方针,是公安队伍第一位的政治要求。

2、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体现着公安机关的性质本色和公安队伍的立警原则。

3、执法公正

体现着法治公安的本质要求,是公安队伍必须坚守的职业追求。

4、纪律严明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的目标

1、革命化;2、正规化;3、专业化;4、职业化

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

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①改革强警:要推行扁平化管理,加快构建职能科学、事权清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公安机关机构职能体系。

②科技兴警:坚定不移地向科技与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以提高公安装备手段的科技含量和公安民警队伍的文化业务素质。着力建设数据警务、智慧公安。

公安执法监督

能够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部分)

1、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不能提起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公安赔偿制度

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诉讼监督制度

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部分)

1、行政处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人民政协的监督

②社会组织的监督。比如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③公民个人的监督

④社会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抖音、微博、朋友圈等

⑤警务公开制度

注意:涉及到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不能公开 

⑥110、12345 等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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